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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

2008-4-23 8:21:00   http://www.511511.com   From:信息时报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立法思维下,草案中对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的赔偿有了提高。只是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对无良商企的严厉处罚,但事实上,“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生命健康的足够尊重——立法者仍在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来给食品安全“定价”。

  食品安全有多重要?相信不用我多说。问题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多时候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正因如此,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才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虽然商企须承担你的医药损失,但你却只能额外拿到30元的赔偿,商企在承担你的损失之外则只被处以60元的罚款,这是在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在放纵不安全?

  早就有人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可以看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遗憾的是,这样的努力还远远不够。曾经看过一个国外的例子: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处罚过于苛刻,但与千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相比,食品安全法律苛刻一些不是应该的吗?

  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期的食品安全。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这是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建议和期待。(作者: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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