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致死数世界居首 公共场所有望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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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纳入全国性法规
2006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
公约明文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我国在首次发布的《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强调,立法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关键措施。报告指出,中国政府要为有效履行控烟框架公约全力以赴,修订控烟条例,推行控烟措施,补助地方控烟经费。
“国家提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营运出租车、公共电汽车、封闭式空调列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候车(机、船)场所禁止吸烟。”今年6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室)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禁止吸烟区不得放置吸烟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的吸烟室(区)、卫生间及浴室未按规定设置独立排风系统,或者未按规定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或在禁止吸烟区放置吸烟器具,或者设置自动售烟机,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场所禁烟由谁来执法
有关控烟的法规虽已成形并有望出台,然而,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公共场所禁烟,由谁来执法?
卫生、城管、公安还是其他?这是一个难题。
目前,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只能作为协调部门,卫生局的卫生稽查队伍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卫生等问题,并不监督禁烟,而城管部门虽然有综合执法权,但是也只是对封闭场馆之外的公共地方进行执法。
香港的经验或许可资借鉴。今年1月1日,香港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的法律。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控烟办公室,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也很强,在公共场所吸烟最高可罚5000港元。
有热心人士建议,公共场所应设立控烟协管员,起到教育、劝导的作用。有关部门应组成执法主体,对重点地带、部门,严查、严管、严罚。而对于经营场所、单位内控烟的问题,可以委托其经营者、管理部门代管——劝阻、教育违规吸烟,也可罚款,所得悉数上交。
有了法律,有了执法的人,吴女士对家以外的担心可以少了些;烟民们也知道哪儿不能吸烟了,去哪儿吸成了问题。也许家是一个“很好”的去处,毕竟法律还管不到家里。但烟的危害却没有因法律的不管而不存在。对家人的危害,一如公共场所对他人的危害。正是这样,支持公共场所禁烟的人同样希望烟民们不要把“阵地”带到家里,虽然不能提出法律上的要求。其实,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养成烟民不危害他人的“吸烟”理念也当是立法本意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