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致死数世界居首 公共场所有望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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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惊心禁烟势在必行
被动吸烟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人们深知其害。
但《2007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中指出的被动吸烟危害仍令人心惊:我国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达5.4亿,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报告呼吁公众向被动吸烟现象说“不”。
据介绍,卷烟点燃时会产生极高温度,这时产生的烟草烟雾中含有4000多种化学物质,包含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有40多种物质具有致癌性。二手烟雾中含有几百种已知的有毒或者致癌物质,包括甲醛、苯、氯乙烯、砷、氨和氢氰酸等。二手烟雾已被美国环保署和国际癌症研究署确定为人类A类致癌物质。
被动吸烟对儿童健康的危害,涉及到儿童生长发育各个阶段。胎儿期母亲的主动或被动吸烟,出生后的被动吸烟都能引发儿童疾病,如婴儿猝死综合征、急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急慢性中耳疾病等,诱发或加重哮喘,影响肺功能的发育。
家庭、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都是人们经常接触到二手烟的地方。根据2002年的调查,被动吸烟人群中,82%在家庭中、67%在公共场所、35%在工作场所接触二手烟。
如果吸烟人数少,房间面积足够大,能不能减少二手烟的危害呢?
对此,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桂华指出,“国内很多地方以为在车站、餐厅搞个吸烟区就可以免除二手烟危害,这其实是错误的。”她表示,在泰国举行的世界卫生组织会议上,分隔吸烟区、非吸烟区来实现所谓烟草烟雾“完全暴露”的做法,已经被各国卫生专家所否定。
研究表明,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开、净化空气或装置通风设备等,都不能消除二手烟雾对非吸烟者的危害。在同一建筑物内,暖气、通风、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会把二手烟雾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只有完全无烟环境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许桂华说。
“吸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是一种习惯势力。如何改变这样一种习惯,国家立法是一个重要的开始。”卫生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准备研究课题”负责人崔小波表示。
现有控烟立法不完善
一些国家和地区控烟的经验显示,立法是实现室内环境无烟化的关键。很多国家和地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已从公共交通工具、电影院、购物中心、银行、学校、医院等,逐步扩展到办公场所,又进而扩展到大众餐饮娱乐场所。这一过程,体现了社会越来越注重对不吸烟人群的尊重和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多是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91年卫生部发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规定了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吸烟。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立法始于1993年。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国各地先后有154个城市和地区颁布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地方法规从无到有、从粗到细,对控制各地区公共场所吸烟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不足:
一是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控烟法规的仅占45.7%,一半以上还存在控烟法规的空白。二是禁止吸烟场所比较局限。绝大多数地方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只限于医疗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托幼机构、学校、会议室、图书馆、展览馆、公共交通工具、邮电、金融业的营业厅等少数场所。只有广州市和深圳市规定在设有空调的餐厅内禁止吸烟。在所有的地方法规中,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均未列入禁止吸烟的范围。三是法规内容限定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如一些条款规定对违反者“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没有明确执法主体,也未规定具体给予何种处分。
专家表示,一个完善的控烟立法除了要强调执行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外,还要包括严禁香烟广告、加强烟盒上烟害警示、提高烟税征收、加大普遍控烟教育宣传和提供戒烟服务等种种措施。其综合作用一是压缩烟民吸烟空间,减少烟民散布二手烟害的机会,促进烟民戒烟。二是保护非烟民,提高他们的自卫条件和鼓励他们协助吸烟亲友戒烟。三是劝阻青少年不要开始吸烟,以断绝吸烟大军的来源。

